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办人民满意教育和中央、省、市有关学生资助工作文件精神,建立完善的全县幼儿园、中小学及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幼儿园、中小学及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全区具有合法办学资质的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高(职)中阶段学校具有郾城区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具有郾城区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主要以国家政策资助为主,同时各乡镇办事处、各校要结合自身实际,拓宽资助渠道,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助学,力争扩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 第五条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方针、政策;受理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咨询、投诉和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具体负责落实受助学生申报审核、资金拨付、资料归档、检查监督等日常资助管理工作;汇总、归档本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统计报表、信息;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完成其他相关资助工作。 第六条 学校要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要配备专职(兼职)资助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学校要加强资助政策的宣传,做好受助学生的认定(评审)、申报、资金发放、资料归档等日常资助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一)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工作职责: 1、学习、掌握和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2、负责日常学生资助工作; 3、加强协调与财政、审计、监察、学籍等部门的沟通;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学生资助工作。 (二)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1、学习、掌握和执行学生资助政策; 2、具体办理所负责的资助工作; 3、热爱学生资助工作,自觉遵守政策纪律; 4、做好其它学生资助工作。 (三)学校资助工作负责人工作职责: 1、负责本校的学生资助工作; 2、解读、传达、宣传学生资助政策; 3、落实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规范; 4、加强与财务、学籍等科(室)沟通; 5、完成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资助工作。 (四)学校资助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1、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学习; 2、接受学生和社会对资助政策咨询; 3、具体办理本校学生资助工作; 4、热爱学生资助工作,自觉遵守政策纪律。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资助政策,公平、公正评定资助对象,公示资助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在校内主动公开各类资助信息,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集中在本单位网站“信息公开栏”公开资助政策等有关资助信息。 第九条 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如有异动情况,学校要及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或终止受助资格: 1、严重违纪违规甚至违法犯罪的; 2、家庭和学生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 3、连续超过2个月不在学校就读的; 4、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条件的。 第十条 坚持上下联动原则。全区学生资助工作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管,中心校、学校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健全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制。 第四章 资助体系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资助项目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费补助项目 资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及残疾幼儿,农村独生子女户,其他突发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审批程序:由幼儿家长申请,幼儿园审核评议并填写《学前教育国家资助资金申请表》,上报中心校复核(局属幼儿园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由所在幼儿园、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下同),无异议后上报市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资助项目 农村家庭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项目 资助对象:农村义务教育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审批程序: 学校公示补助相关信息,学生申领并填写申请表,学校联评,初步确定农村困难学生名单,校内公示,无异议后,中心校审核、签署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定专项资金并拨付到相关学校,学校按标准以现金形式经学生本人、家长签字认领,直补到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高(职)中段教育资助项目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项目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教育部门办和集体办普通高中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和农村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孤儿、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资助比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 审批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凡符合条件、愿意申请资助的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低保证、低收入证、孤儿证或由学生所在乡镇办事处民政机构出具的贫困证明。各普通高中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规定时间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进行评审,在学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审定汇总后,报送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通过银行卡发放国家助学金。 (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项目 资助对象:1.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的15%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免学费对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审批程序: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具体程序为: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实行电子注册,统一纳入全国学生信息管理系统。2.免学费项目具体程序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通过中职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资格审查,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后,上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大学生资助项目 (一)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对象:学生本人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舞阳县,已被国家批准设立、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院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所需的基本费用的学生。 贷款额度: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高校在读学生在高校已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贷款。 审批程序:1.贷款申请。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一同向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2.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学生持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借款合同汇总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3.贷款审批。省开发银行收到贷款申请材料后,对贷款进行审批,借款合同于开发银行审批后生效。4.贷款发放。省开发银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要求,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二)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资助对象:原则上从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名单中产生。 资助标准:资助金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标准为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 审批程序: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毕业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有学生本人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申请表”,提供高考准考证、录取院校通知书、身份证(户口本)、所在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学校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经市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录取高校回函确认相关信息,最后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助学金资助卡发放资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 (一)中央和省、市、县财政安排的各类资助资金,根据补助标准和人数,由区财政按相关程序拨付到相应学校或学生手中。 (二)除农村家庭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有学校以现金形式发放外,学前教育资助、普通高中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一律实行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 (三)上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另有特别文件规定的,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相关的财务和审计制度,坚持“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各类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要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参考其家庭成员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经济情况核实复查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资助指标分解到学校后,学校要成立评审小组,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对申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做好会议记录。并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受助学生名单,无异议后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将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通报学校。受助对象确定后,学校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受助对象的,必须报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中心批准。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校都要建立资助工作档案,及时将有关文件制度、实施方案、评审规范、会议记录、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受助学生名单、资金收支发放凭证和工作情况等分类进行归档和保存,做到齐全、规范、准确,同时还要建立相对应的电子档案,方便查询。 第八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校要建立、健全《资助工作职责》、《资助工作制度》、《资助工作流程》等规章制度,做到工作过程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十一条 加强义务教育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资金要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落实配套资金。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主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保资金配套到位。各级各类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中职学校实习生管理。中职学校要严格执行实习审批制,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对于顶岗实习的学生,要报教体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 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高中学校负责提前做好宣传、摸底;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同时要负责督促学生的还贷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加大检查力度。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期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对检查的问题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建立资助工作月报制度,各学校必须在每月25日之前把本单位学生资助工作中的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信息情况将作为年底工作考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建立奖惩机制。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专人对学生资助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弄虚作假、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资助资金的行为和工作严重渎职且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负责接受咨询投诉。电话:0395-3325937。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海河路西段第五高级中学 电话:0395-6186038 豫ICP备16014723号-1
Copyright 2007-2018 © hnlhwg.net Rights Reserved.网站技术支持:漯河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