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面对越来越不好管理的学生,特别是屡屡违纪、行为极端的学生,由于无法可依,教育工作者常常处于两难境地:不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说服教育便失去了效用;而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又往往会面临家长的投诉。教育惩戒之于校园,渐渐变成了引发舆情的导火索。而一旦问题发生,教育行政部门往往会采取处理当事人而平息矛盾的办法。长此以往,学校和教师“不敢管”“不能管”“不愿管”的现象比比皆是,其最终结果是,在不知不觉间将问题学生推进了深渊。 日前,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实施教育惩戒,赋予了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这有助于恢复正常教育生态,在一定意义上,为学校和教师“敢管”“能管”“愿管”提供了“尚方宝剑”。 但是,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当国家真正把教育惩戒权赋予学校和教师的时候,笔者又不免担忧起来:教育惩戒的目的是教育和转化存在违规行为的学生,培养学生更加健康的人格。但它同时是一把“双刃剑”,学校和教师需要思考,如何在发挥这把“剑”的惩戒价值的同时,又能保护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诫言,当我们拿着锤子不经意间在儿童的心灵的大理石上敲了一下,留下的痕迹就永远不可以复合——创伤永远地留在了心灵深处,影响一生。如果教育工作者滥用教育惩戒权,就有可能会发生侮辱打击学生心灵,甚而毁掉一名学生幸福生活的底气。 笔者曾经考察过国外如何实施教育惩戒。例如,在美国得克萨斯州的中小学,教室里设有“反思桌”,犯错的学生离开集体活动,到“反思桌”上去就座,独自反省。实际上,不少国家都已明确学校和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但其前提是学校和教师不会滥用,必须恰到好处,既能起到教育的作用,又尽量避免伤害学生的心灵。 因此,教育惩戒权的使用,还需要建立在教师群体的高素质和高度法治社会之上。首先,实施惩戒的教师必须具备“善用”教育惩戒的能力,能够理性地掌握惩戒的过程,而不会感性地、任性地滥用权力。同时,必须拥有一个法治的社会环境,不仅教师是懂法、守法的群体,清楚教育惩戒的边际,家长也应是懂法、守法的群体。如此,家校才能够避免误解与冲突,达成育人共识。 当前,我国教师队伍建设仍有待加强,从城市到乡村学校,教师构成参差不齐,法治水平高低不一,如果没有具体的、详尽的操作方案,很可能引发诸多教育问题、社会问题。因此,《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在具体贯彻落实时,还需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教育部“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要求,学校必须基于实际,制定出可控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教育惩戒方案,不可随意赋予教师任性惩戒的权力。如笔者所在的中国科学院附属玉泉小学提出了八级教育惩戒权,主要是根据学生违反纪律的程度,或是让学生自己去选择惩戒行为,促进学生自己的反省和改进,或是经过班级“法庭”的控、辩双方讨论,达成一种适合的惩戒方式。为保护学生心灵,教育惩戒最为严厉的第八级,仅是剥夺犯错学生参与“十大好玩课程”的权利,从而让教育惩戒帮助学生自我成长,在“犯错”“纠错”“改错”中变得不再犯错,获得一种成长经验。 二是,要严格执行教育惩戒程序。对于确实需要实施教育惩戒的个别学生,须由本班教师提出,列举出表现性事实,由学校的专业教师(心理学专业相关)进行评估,甚至参与课堂诊断,向学校提出惩戒建议。根据学生情况,学校在作出决定后,邀请学生监护人到学校进行协商,家校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必要的惩戒。惩戒,必须在学校和家庭中同时进行,学校惩戒、家庭溺爱的行为,只会造成学生的双重人格,不仅起不到惩戒的作用,反而会造成家校对立。 三是,对于超出一定理性范围的教师或特别容易情绪化的教师,学校必须郑重提醒和严格规范,明确其不得独自随意行使教育惩戒权,杜绝滥用教育惩戒权现象的发生,把超出可控范围的教育惩戒权进行必要的回收,以保护学生健康成长。 人的差异性决定了教育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教育惩戒权这把“戒尺”,应该威而不怒、利而有度,方为全人之策。 (作者系中国科学院附属玉泉小学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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