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规范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管理工作,拟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以下简称高中资助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中资助卡项目内容 (一)高中资助卡的性质及发卡银行。高中资助卡是面向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待遇的普通高中学生发行的、用于国家助学金发放的借记卡。高中资助卡使用专用发卡银行标识代码,卡面式样统一设计,并印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字样,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 高中资助卡发卡银行暂定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中资助卡由各发卡银行制作。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E2010〕35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E2010)461号)要求,统一通过高中资助卡发放,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武,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二)高中资助卡的优惠条件及相关功能。高中资助卡免收开卡手续(工本)费,自开卡之日起三年内享受免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的优惠。优惠期过后,高中资助卡视同普通借记卡使用,不再具有高中资助卡的优惠条件和专属功能。三年优惠期内,高中资助卡不开通网络支付功能、境外交易功能以及证券交易、外币交易等投资理财功能。 (三)高中资助卡的申领与使用。高中资助卡实行“一人一卡、集中申领、本人激活”。每位受助学生只能办理一张高中资助卡。学校向所在地发卡银行提供受助学生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原则应为居民身份证,特殊情况可使用户田本),由发卡银行统一办理后分发给受助学生。高中资助卡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方可使用。发卡银行应及时将相关办卡信息(含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和卡号)的电子及纸质清单反馈给学校。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须将高中资助卡的办理事项,包括办卡目的、方式及持卡人权利义务等,提前告知学生监护人并经其确认,确保学生监护人对学生办卡和使用的知情权。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入账以及银行卡账户发生交易时,高中资助卡发卡银行应及时免费向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本人提供短信通知服务。学生及其监护人手机号码由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集中办卡时提供给发卡银行。学生本人办理激活手续时,发卡银行应向学生确认接收短信通知的学生及其监护人手机号码。 (四)高中资助卡的补办与销户。高中资助卡卡片遗失或损坏时,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原则应为居民身份证,特殊情况下可使用户田本)原件到发卡银行指定网点按相关规定办理挂失及补换卡手续,并及时将有关新卡信息告知学校。优惠期过后,高中资助卡遗失或损坏需要补换时,发卡银行只能为学生补换普通借记卡。高中资助卡持卡学生转学、退学时,学校应督促学生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转、退学手续。 二、各部门职责及工作要求 普通高中助学工作是一项惠及困难家庭子女、事关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全面推行高中资助卡,对于完善高中学生助学政策体系、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等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确保高中资助卡项目顺利实施,充分发挥银行卡在协助加强政府监管、信息监控中的重要作用。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当地财政、教育部门的联系、沟通,组织发卡银行和中国银联做好相关工作,切实协调解决高中资助卡发卡、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高中资助卡发卡账户实名制管理,防范高中资助卡业务风险。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本级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资金,确保国家助学金经费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并于每学期开学前连同上级财政下达资金足额拨付到位。要因地制宜,努力与当地教育部门共同探索推行省〈区、市)、地市级或县级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模式。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要与发卡银行相应分支机构建立信息沟通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协商解决高中资助卡发行和国家助学金发放过程中的问题。教育部将开发全国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学生资助信息的审核和监管。 (四)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加强对高中资助卡的宣传工作,认真落实高中资助卡各项管理规定,严格高中资助卡办卡的资格审核和使用管理。学校要对学生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每年4月底前和10月底前将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每年5月15日前和10月15日前通过信息系统和以纸质形式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报送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五)各发卡银行要成立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高中资助卡项目领导小组,确保业务顺利开展。要抓紧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实现2θ 12年10月份发卡的目标。要加快相关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发放和相关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要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持卡学生安全用卡知识的宣传教育,防范风险。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卡片式样、功能设计开展高中资助卡业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更改卡面式样或卡片功能、服务对象等。实行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的,发卡银行应免收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本银行代发手续费。发卡银行出现因发卡系统改造滞后等原因、影响高中资助卡业务顺利开展,或者服务不到位、遭致投诉较多等情形的,人民银行将取消其发卡资质。 (六)备发卡银行总行在高中资助卡业务正式开办前,要将相关管理规定报告人民银行,同时抄报财政部、教育部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按学期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学生明细表》(见附件1)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办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季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业务信息统计表》(见附件3)报送人民银行。 (七)中国银联要尽快确定高中资助卡专用发卡银行标识代码,协助发卡银行做好卡片申请和入网工作,免收发卡银行有关高中资助卡银行标识代码使用费,提升高中资助卡跨行交易服务水平,为高中资助卡使用提供安全、顺畅的受理环境。银行卡检测中心要免收发卡银行有关高中资助卡磁道格式检测费。 (八)本通知下发前, 各地有关部门或学校己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砷国邮政储蓄银行以外的商业银行签订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银行卡发放协议的,要在协议到期后,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对于2012年秋季入学新生要统一按本通知执行。若国家助学金发放银行与高中资助卡发卡银行不一致,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做好跨银行代发国家助学金监管协调工作,确保代发工作顺利进行。
二O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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