郾城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高中贫困生”)资助工作,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并激励他们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在身心健康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指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普通高中。(郾城高中、郾城二高) 第二条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在正常招生指标计划内录取的公办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不包含调节生、择校生。根据我区实际,优先保证以下三类。 (一)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和农村低保户、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 (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普通高中可按照上述基本申请条件,依照相关法律及校规校纪规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表现、学习生活情况等因素制定具体的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四条 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九月份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具体申报、审核程序为: (一)区教科体局会同财政、民政、扶贫等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结合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贫困人口比重、在校学生规模等因素,将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有关学校。 (二)各乡镇、学校、村委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界定高中特困生,每学年界定一次。具体遵循以下程序: (1)学校根据下达的控制指标,通过有效途径公开助学金有关资助信息。符合条件的学生申领并填写《郾城区普通高中特困生助学申请表》 (2)学校组织教师及学生代表对提出申请的高中特困生进行联评,初步确定高中特困生名单,交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审核评议; (3)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在《郾城区普通高中特困生助学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将有关意见反馈学校; (4)学校负责填写《郾城区普通高中特困生助学审核表》,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5)区资助中心审核后返回学校,由学校在校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上报的高中特困生名单进行审核后,批复到相关学校,将高中特困生分校、分年级汇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 学校按规定兑现政策后,组织填写《郾城区普通高中特困生助学金落实情况确认表》,并经学生本人、家长及校长签字确认。 第六条 学校要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制度,将由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的助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三年。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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