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第五高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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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校园欺凌,教师可以做些什么?

2024-4-3 17:11|查看: 13|评论: 0

摘要: 根据大数据统计分析,校园欺凌的高发期为11岁—13岁,即小学高年级和初中。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在学校更容易被孤立、排挤,这是要重点关注的群体。卫生间、学生宿舍 ...
根据大数据统计分析,校园欺凌的高发期为11岁—13岁,即小学高年级和初中。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在学校更容易被孤立、排挤,这是要重点关注的群体。卫生间、学生宿舍和校门口是校园欺凌的3个多发区域。
近年来,校园欺凌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一些极端恶性事件的发生,引发了对欺凌者实施严厉法律制裁的强烈呼声。
为了依法防治校园欺凌,保护未成年学生,国家通过立法和修法对这一问题给出积极回应,有关法律法规都有防治校园欺凌的相关条款。
从法律视角,教师应明确自身在防治校园欺凌中的角色与职责。

01

什么是校园欺凌
教师要建立准确认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0条对校园欺凌作出了概念界定,即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这个概念包含特定主体、主观故意、手段方式、损害后果等几个核心要素。
对中小学教师而言,很难用法律概念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在教育部出台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通过类型化的方式界分校园欺凌,在第21条第1款归纳了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等五类欺凌行为,并对每类欺凌的典型行为方式进行了描述式规定,如侵犯身体的欺凌是指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便于教师识别和把握。
同时,为了避免校园欺凌概念的滥用和泛化,在第21条第2款作出了适当限定,强调了力量的不对等性(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主观恶性明显(蓄意或者恶意)、伤害后果的严重性(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现实中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也多具有这几个特点。
校园欺凌通常是团体行为,有欺凌者、附和者、助威者、旁观者,甚至还有人将过程录制传到网上传播,造成了对被欺凌者的二次伤害。不同于一般的学生意外伤害,校园欺凌往往对被欺凌者的精神和心理造成严重创伤,容易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有些极端事件甚至出现了学生死亡或自杀。
认识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在校园欺凌问题上,教师要建立准确认识,了解校园欺凌的概念、类型和典型行为方式,把握校园欺凌的特征,精准识别校园欺凌。同时,既不能泛化校园欺凌概念,将学生所有的委屈、伤心、不愉快都归结为欺凌,也不能窄化校园欺凌概念,将校园欺凌等同于嬉戏打闹或者玩笑。

02

预防校园欺凌
教师要落实规定动作
校园欺凌是未成年学生当中发生的一种不良行为,有些是严重不良行为,甚至在某些情形下构成了犯罪。
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定了“预防为主、提前干预”的基本原则。为切实做好校园欺凌的预防工作,《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22条要求教师采取三项规定动作,一是重点关注,二是及时沟通,三是及时干预。
在重点关注方面——
一要重点关注特定人群。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在学校更容易被孤立、排挤,这是要重点关注的群体。
二要重点关注高发年龄段。根据大数据统计分析,校园欺凌的高发期为11岁—13岁,即小学高年级和初中,这与学生的青春期基本吻合,是学生心理上的“断乳期”。这个阶段的学生寻求在团体中的地位,随着学业难度增加如果跟不上学校的学习,有些学生就会转入亚文化群体中,形成团体式欺凌行为,在欺凌事件中炫耀力量、炫耀关系、炫耀地位。犯罪心理学上甚至出现了“初二现象”这样的名词,表征这个阶段的学生容易出现比较集中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恶性犯罪。初中阶段是预防校园欺凌尤其要重点关注的阶段。
三要重点关注多发场域。根据对以往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地点的统计,卫生间、学生宿舍和校门口是校园欺凌的3个多发区域,这些地方具有一定的隐秘性,需要学校和教师重点关注,加强巡逻巡查。
在及时沟通方面——
校园欺凌会对被欺凌者产生困扰、造成伤害,被欺凌者通常会有一定的异常反应。
有时是心理异常反应,如情绪失落、注意力不集中、不愿交流等,有时是身体异常反应,如身上有伤痕、鼻青脸肿等,教师应及时与学生沟通了解情况,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如果学生确实遭受了校园欺凌,教师还要及时与家长沟通。
在及时干预方面——
教师要关注和留意《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21条第1款例举的五类欺凌行为,比如发现有学生恶意排斥、孤立他人,教师要及时干预,避免学生陷入关系欺凌事件中。
基于校园欺凌具有长期性、反复性、主观故意性、力量不对等性和后果的严重性等特征,给教师干预这类问题留有时间和空间,通过积极预防和及时干预,多数问题都可以在萌芽状态得以解决。

03

治理校园欺凌
教师要积极履职
首先,必须明确制止校园欺凌是教师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法定义务,其中第5项是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校园欺凌毫无疑问是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师发现后有义务进行制止。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确立了首问负责机制,规定教职工发现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或者不能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其次,教师有职责对欺凌他人的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为了应对校园欺凌,国家在治理校园欺凌的政策文件中提出“强化教育惩戒作用”。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2021年3月1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正式实施,为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第7条规定了6项可对学生实施惩戒的事由,欺凌同学是法定惩戒事由之一;第8条规定了教师可用的6项惩戒措施,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等。当出现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教师可以对实施欺凌的学生进行一般教育惩戒。如果情节较重,教师可以提请学校进行严重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最后,教师有职责教导学生和指导家长共同防治校园欺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教师要对学生开展防治校园欺凌的法治安全教育,让学生树立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去侵害其他学生正当合法权益,坚决抵制校园欺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6条,防欺凌是家庭教育的法定内容,但有些家长这方面的家庭教育能力欠缺,需要教师发挥专业人员的优势,指导家长帮助孩子掌握防欺凌的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在防治校园欺凌问题上,既需要教师积极履职,也需要家校社协同。孩子的成长离不开学校的付出、家长的配合和社会的参与,也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和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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